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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网络媒体分中心)管理工作条例(试 行)

    为建设全国一流研究中心,建立开放、竞争、合作、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特制定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网络媒体分中心)管理工作条例。
  • 第一条:本中心为直属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华中师范大学的专门研究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上接受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中心管理委员会领导。
  • 第二条:本中心日常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本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是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实行聘任合同制,负责本中心全面工作。
    • 1、主任的主要任务和权限是:
      • (1) 负责全面实施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制定的研究中心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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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负责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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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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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持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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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作为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交往,保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 2、 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政秘书1人,协助主任处理中心的日常事务。
  • 第三条:中心内学术研究实行民主决策制。本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实行聘请制,负责本中心学术研究的重大决策。
    • 1、 学术委员会由7人组成。
    • 2、学术委员会经过民主推选,由中心聘请并颁发聘书。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聘期3年。
    • 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负责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 4、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权限是:
      • (1) 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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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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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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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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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给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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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 (7)向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提出中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改进意见。
    • 5、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中心学术研究的重大事宜。
  • 第四条 本中心的学术研究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享受学校和中心提供的研究条件和应有权益,自主开展项目工作,承担相应义务。项目法人实行聘任制。
    • 1、项目法人即中心下达资金的重大项目主持负责人。由中心学术委员会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遴选,并报学术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任与之签定聘任合同。聘期根据项目时间要求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项目法人无法履行其职责,中心有权终止聘任合同。
    • 2、项目法人的主要任务和权限:
      • (1) 全面履行项目责任,努力完成项目任务,遵守中心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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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可根据项目的要求自主选择项目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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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可根据项目计划自主使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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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可根据聘任合同享受中心提供的待遇和条件。
  • 第五条 中心人员管理实行定期聘任合同制。研究人员按项目定岗,职位招标,公开竞争,择优选聘,签约上岗,动态管理。研究人员可自带课题进本中心,并按本中心有关制度要求承担任务,完成课题后没有新聘约便出中心。研究人员自动离开中心或中心决定终止聘任合同都需提前二个月告诉对方。
  • 第六条 中心科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研究人员在承担项目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科研计划,包括项目所要达到的目标、项目主要研究内容、阶段性任务、产出的成果、预期的效益等。中心根据项目计划书进行全程跟踪,掌握研究进展,帮助解决研究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法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及时终止聘任合同,收回项目资金。
  • 第七条 中心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具体按《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网络媒体分中心)科研经费管理条例》执行。
  •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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